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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157號

妨害公務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1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文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文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1行「業經被告王文華余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應更正為「業經被告王文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15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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