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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289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28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志揚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志揚犯侵占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DJI Mavic 2 Zoom空拍機壹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志揚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5條雖經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惟修正結果係將修正前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尚非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向告訴人日日欣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如主文所示之空拍機1套,租期屆滿竟未返還,被告為自己之利益,恣意侵占告訴人所有之該空拍機,對告訴人之合法財產權造成之損害非輕,且拒不返還侵占之該空拍機,亦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所為殊不足取,並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犯罪所得如主文所示之空拍機1套,係被告因本案犯侵占罪行為所得者,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黃渙文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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