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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巫淑芳

  • 被告
    温正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35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正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温正豪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温正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爰審酌被告將內容涉及被害人之猥褻影像照片利用網際網路張貼於網站上供不特定人連結點選觀覽,所為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負面影響,所為實不可取,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名譽之侵害程度,暨其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素行良好,前無不良刑案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且被告於本案偵查中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徵得被害人之諒解,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17號被 告 温正豪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王通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正豪 (涉犯強制性交、強制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與AB000-A108444(民國84年生,真實姓名與年籍均詳卷內之代號對照表,下稱甲女) 為朋友關係,且於108年3、4月間,甲女因與男友感情轉淡遂與温正豪漸生 情愫而交往,嗣於同年7月間,温正豪因不滿甲女欲結束與 其間之交往關係,竟心生不滿,於108年10月15日,知悉甲 女在友人位於臺中市大雅區之住處,遂前往該處找甲女,並基於以網際網路將猥褻影像上傳至網站上供人觀覽之犯意,於同日19時15分許,在該處以手機上網連線至「Dcard」論 壇,以「匿名」之身分發表標題為「摸摸」、文章內容為「代po、真的好想要喔!好想被插插喔!只能先自己摸摸!想看更多嗎?#最愛綠色」之文章,並張貼甲女全裸躺在床上 以手觸碰生殖器之猥褻影像照片1張,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得 透過網際網路連結「Dcard」論壇頁面後觀覽前述影像。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温正豪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女分別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以「匿名」之身分發表標題為「摸摸」之「Dcard」論壇文章擷取影像1張、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狄卡字第109010904號函覆資料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嫌。至被告所張貼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猥褻照片,其性質為電磁記錄,並非得以附著之有體物,且其自陳業已刪除上述影像,而卷內亦無證據顯示上開猥褻影像有經他人重製而儲存於其他數位儲存裝置等有體物內之情事,爰不聲請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15條之2第 3項之散布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一節。惟查,證人甲女於本署偵訊時陳稱:裸照是伊自己用自拍架拍的,伊再傳照片給温正豪等語明確,是無證據可認被告係未經甲女同意,擅自拍攝此張裸照,自非屬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從而被告縱有將此張裸照上傳至網路「Dcard」 論壇供人觀覽,亦與該罪構成要件不該當,自難以該罪相繩。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檢察官 黃雅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李珊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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