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14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楊嵎琇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秀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秀惠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停車問題發生糾紛,被告未以理性平和之態度處理,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對告訴人比中指,公然侮辱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名譽,為法所不許;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前未有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及被告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