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66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其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4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其佑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個人情緒貿然實施本案犯行,妨害告訴人王翔逸及其他護理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不僅對於告訴人王翔逸造成莫大心理陰影與負擔,亦中斷醫院醫事人員工作,從而波及其餘接受醫療服務之病患,所為殊值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