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詹敏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敏貞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7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敏貞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第1項之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 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詹敏貞所為,係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第1項之無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竟隨意燃燒廢棄電纜線,致產生粒狀污染物及惡臭,焚燒後殘渣並經檢驗出含有戴奧辛成分,有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之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在卷可參,有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欠缺環保觀念,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具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農、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4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空氣汙染防制法第5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錦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第1項 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未運作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