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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豐簡字第681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泳菖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鐘啓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3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鐘啓原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明知未得居住權人之同意,竟擅自侵入他人住宅,影響告訴人之住宅有不受任何人侵入之權利,同時危害他人之住居安寧與隱私,所為實應予以非難;併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公共危險等多項犯罪前科之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侵入住宅之時間久暫,暨其所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卷第2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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