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簡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劉敏芳
- 當事人陳世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豐簡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4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世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世杰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間某日,在桃園市○○區○○路0段 00號「小愛生活館」,以新臺幣3萬元,向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糖糖」之女子購得愷他命1包,另於不詳時地,以不 詳管道取得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而持有之。嗣於113年12月7日20時30分許,警方前往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月如越南小吃」執行臨檢,經徵得陳世 杰同意搜索,在其所駕駛BSP-1571號自用小客車後車廂內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又在陳世杰之隨身包包內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包、附表編號3所示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包,另扣得陳世杰所有之K盤1個,因而查 獲上情(至其餘如附表編號4、5所示扣案之紫色包裝咖啡包殘渣袋4包、藍色包裝咖啡包殘渣袋2包,尚無證據證明確屬陳世杰所持有,亦未檢驗其純質淨重,無從與附表編號1至3部分合併計算純質淨重數量,詳後述)。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訊據被告陳世杰於警詢、偵查中坦承持有附表編號1所示愷他 命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持有附表編號2、3所示之咖啡包,辯稱:咖啡包非伊所有,不知為何在包包內云云。惟查,如附表編號2、3之咖啡包係在被告之隨身包包內查獲,顯係於被告之實力支配管領狀態下等情,有現場查獲照片附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63頁),被告空言否認非其持有,尚難憑採。 ㈡員警職務報告(見毒偵卷第3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查獲照片(見毒偵卷第135-167頁)。 ㈢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所為之成份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各詳附表編號所對應之鑑定結果及卷證頁碼)。 ㈣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5之咖啡包殘渣袋各4包、2包,被告否認為其持有,參酌該批殘渣袋於查獲現場係散落在桌上各處,有查獲照片附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63頁),且查獲當時 尚有多人在場(含越南籍人士),此觀卷附扣押物品清單該部分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位係由多人簽名,益見其所有(持有)之歸屬狀態顯有不明,尚不得逕認同屬被告所持有之物,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 參照),故核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第三級毒品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檢察官聲請意旨雖漏未敘明被告 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品項尚有4-甲基甲基 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惟既同屬第三級毒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合併計算其純質淨重數量而認構成實質上一罪,本院自得逕予補充認定,附此敘明)。 ㈡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並未提供愷他命之上手綽號「糖糖」女子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予檢警查辦(見毒偵卷第59、216頁 ;另否認持有附表編號2、3之咖啡包詳如前述),是本件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上手減刑規定之適用 ,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無視禁令規範,未經許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流通,且易產生其他犯罪,嚴 重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實值非難;兼衡其犯後僅坦認部分犯行、持有毒品之數量,及動機、情節、所生危害,暨其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卷第4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 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 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 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 ,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 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 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 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各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成分等情,此詳附表編號1至3所示鑑定結果暨書證頁碼所載,上開物品自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之(用以裝填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顯難析離,自應併予沒收之;至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㈢至檢察官雖聲請就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沾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殘渣袋併予宣告沒收,然附表編號4、5所示之扣案物已難認屬被告所有或持有詳如前述,復未經鑑定所殘留毒品成分之純質淨重為何,是依現存卷證,尚難與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部分合併計算為純質淨重之總數量而同認屬違禁物,此部分宜由檢察官另行處理為宜;另扣案之K盤1個,則與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並無直 接關連,亦不另予宣告沒收,均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附表:(鑑定報告均由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 編號 鑑定結果 鑑定書證及頁碼 1 白色結晶1包,含愷他命成分,純度65.0%,純質淨重19.771公克 成份鑑定報告(4C26D045,核交卷第35頁) 純度鑑定報告(4C26D045T,核交卷第41頁) 2 灰色及粉紅色結塊混和咖啡包1包,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4.4%,純質淨重0.036公克 成份鑑定報告(4C26D041,核交卷第27頁) 純度鑑定報告(4C26D041T,核交卷第37頁) 3 紅色及棕色結塊混合咖啡包1包,含氯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13.0%,純質淨重0.129公克 成份鑑定報告(4C26D042,核交卷第29頁) 純度鑑定報告(4C26D042T,核交卷第39頁) 4 紫色包裝咖啡包殘渣袋4包,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成份鑑定報告(4C26D043,核交卷第31頁) 5 藍色包裝咖啡包殘渣袋2包,含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成分 成份鑑定報告(4C26D044,核交卷第33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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