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豐簡字第55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嘉宏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佑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59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佑銘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 、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次按詐欺取財罪,在構成要件結構上,屬於結果犯;在法益侵害程度上,乃屬對個別財產侵害之實害犯。而詐欺得利罪,在構成要件結構上,亦屬結果犯;惟在法益侵害程度上,則屬對全體財產侵害之抽象危險犯。因此被害人是否發生財產上損害,並非普通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結果。易言之,詐欺罪之成立,並不以發生財產上損害為必要(參照甘添貴著,體系刑法各論第二卷,2000年4月初版,第298至299頁)。本件被告明知其無付款之真意亦無付款之資力,仍執意下注後,再以佯稱欲領錢支付運彩款項之方式先行離開現場,嗣賽程結束後,確認其所下注之項目為獲勝,倘扣除投注金額尚可領取彩金,始返回彩券行欲索取其前店家列印之投注單並意圖領取扣除投注金額以外之彩金,顯已取得應付款而未付款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結果,此不因被告是否取得投注單或嗣後彩金扣除投注金額而有剩餘而影響詐欺既遂之成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㈡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3年2月19日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加重其刑之必要均具體載明其旨,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雖不相同,然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認本案並無未處以法定最低本刑即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縱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亦不因此使被告之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多項前科、素行不佳(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參法院前案紀錄表),不知警惕自省,明知自己全無資力,竟仍逕自前往告訴人所任職之金百億彩券行下注購買台灣運彩後拒不付款,而詐得免於支付費用之不法利益,破壞社會交易秩序之信賴,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得告訴人原諒(詳後述),態度尚可,暨動機、目的及其自陳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見偵卷第4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本案犯行詐得新臺幣81,6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本應依法宣告沒收追徵,惟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成立,有和解書附卷可佐(見偵卷第75頁),其結果核與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之結果相當。是本案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對被告為犯罪所得之沒收諭知,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