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豐簡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朋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5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朋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上開犯行係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
㈡又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供稱係於民國114年5月29日21時許,在臺中市某不詳地點之公園,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陳」之人,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購買電子菸彈3顆、以15,000元之代價購買愷他命2包及1瓶,是被告並未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核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人體健康及社會戕害甚鉅,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購入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並持有之,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114毒偵2213卷第27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菸彈2顆,經送驗後(取1顆檢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依拖咪酯成分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見114核交945卷第15頁),堪認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㈡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該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持有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經查,扣案由被告所持有之白色結晶2包及1罐,經送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且合計純質淨重為28.628公克等情,有該公司純度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43頁),上開物品自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用以裝填上開毒品之包裝瓶、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顯難析離,自應併予沒收之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 依托咪酯 菸彈1顆 總毛重22.5公克 2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結晶2包 1罐 總純質淨重合計28.62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