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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豐簡字第37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楊嵎琇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瑞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5410、17538、17547、17550、17843、18732、20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瑞溪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㈠㈡㈢㈤㈥之竊盜罪,計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㈣㈦之竊盜罪,計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㈦第3至4行「以發還」之記載,應更正為「已發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898號、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是被告所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㈤之民國115年1月21日同日3時26分許、6時10分許,係其於密切之時間內進入同一選物販賣機店內反覆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此部分檢察官認係屬數罪,容有誤會,併此說明。核被告曾瑞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因貪圖一己私慾而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應予非難,及其竊盜之手段、情節、竊得財物之內容、數量,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其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㈣、㈦之與被害人湯鉫峻達成和解或竊得之物已發還告訴人湯家樺,及被告前有多項竊盜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㈠㈡㈢㈤㈥所竊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未據扣案,且未發還予告訴人詹翔崴等,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ㄧ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㈦之小熊維尼存錢筒公仔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1,890元〕業經告訴人湯家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證(偵字第15410號卷頁67),則既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湯家樺,爰依前揭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㈣所竊得之物即「海賊王一番賞金證魯夫C賞」、「海賊王一番賞金證紅髮C賞」公仔各1盒,(共價值1,280元),固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然因被告已與被害人湯鉫峻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其1,500元,有和解書附卷可佐(偵字第17550號卷頁75),堪認被害人湯鉫峻之損害已獲得填補,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 價值(新臺幣) 1 野獸國-光煞之公仔1盒 3,599元 2 野獸國無牙及野獸國飛天小女警之公仔各1盒 3,498元  3 電動刮鬍刀50個及玩具公仔30個之袋狀物 11,000元  4 遙控器車1台、公仔2個 2,000元 5 海賊王一番閃公仔1盒 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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