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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豐簡附民字第2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嵎琇陳泳菖陳嘉宏

原告
吳宥萱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被告
張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5年度豐簡字第327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嵎琇

法 官 陳泳菖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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