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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三二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三二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二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陳 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三二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就業服務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