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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秩字第五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豐秩字第五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 移送 人 詹

   住台中縣豐原市○○路五七

七八二號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度豐警刑字

第三六一五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詹 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詹 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晚間七時許。

(二)地點:台中縣豐原市○○里○○街一五七巷十一號前。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詹 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劉錫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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