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秩字第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豐秩字第五號
- 移送機關
-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 移送 人 詹
住台中縣豐原市○○路五七
七八二號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度豐警刑字
第三六一五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詹 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詹 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晚間七時許。
(二)地點:台中縣豐原市○○里○○街一五七巷十一號前。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詹 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