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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五九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五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更正犯罪事實第二行為「東陽汽車電機行」屋前空地之事實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陳淑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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