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五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五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更正犯罪事實第二行為「東陽汽車電機行」屋前空地之事實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