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五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更正犯罪事實第二行為「東陽汽車電機行 」屋前空地之事實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