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二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