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四О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四О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二時許在臺中市○○○街「阿香的店」卡拉OK飲用五瓶鋁罐裝啤酒,明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同日十時四十分許,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車輛時,駕駛車牌號碼LNL─一三二號重機車,行經臺中縣潭子鄉○○路○段七十七號附近,為閃避同向由曾傳所駕駛之車牌號碼RI─七九九七號自小貨車,而撞上停於路旁之車牌號碼NI-九三九一號自用小客車,經警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