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四О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四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八 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二時許在臺中市○○○街「阿香的店」卡拉OK飲 用五瓶鋁罐裝啤酒,明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不得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竟於同日十時四十分許,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車輛時,駕駛車牌 號碼LNL─一三二號重機車,行經臺中縣潭子鄉○○路○段七十七號附近,為 閃避同向由曾傳所駕駛之車牌號碼RI─七九九七號自小貨車,而撞上停於路旁 之車牌號碼NI-九三九一號自用小客車,經警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