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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四О一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四О一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二時許在臺中市○○○街「阿香的店」卡拉OK飲用五瓶鋁罐裝啤酒,明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同日十時四十分許,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車輛時,駕駛車牌號碼LNL─一三二號重機車,行經臺中縣潭子鄉○○路○段七十七號附近,為閃避同向由曾傳所駕駛之車牌號碼RI─七九九七號自小貨車,而撞上停於路旁之車牌號碼NI-九三九一號自用小客車,經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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