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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七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七六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八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被告另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及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分別與陳進忠、林哿克共犯竊盜罪。惟該二次之竊盜犯行雖與本件發生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時間緊接,然該二次竊盜案均係與人共同竊取小客車作為己用,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八○○號起訴書、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六○九號卷宗影本附卷可稽,與本件係單獨竊取他人放置於機車上之氬焊機,且係因欠行動電話費,用來變賣賺取現金不同。被告所犯本件竊盜既與前述二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手段、目的均不相同,顯係另基於竊盜之犯意所為,無裁判上一罪關係,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二七六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