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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交簡字第三九四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交簡字第三九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五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五行「‧‧‧‧殆無疑義。」之後補記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稱不能安全駕駛,係參考德國、美國之標準,對於呼氣已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有法務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八八法檢字第一六六九號函可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交簡字第三九四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