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秩字第一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秩字第一二五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甲警刑 字第0九一0一五九三四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變異體」壹臺(含IC板壹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 2、地點:臺中縣大甲鎮○○路台一線南下一四一點八公里處「幼咪咪檳榔攤」 3、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電動賭博機具。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在警訊中之自白。 2、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警備隊現場記錄。 3、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變異體」一臺(含IC板一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