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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秩字第一二五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秩字第一二五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甲警刑

字第0九一0一五九三四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變異體」壹臺(含IC板壹塊),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1、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

2、地點:臺中縣大甲鎮○○路台一線南下一四一點八公里處「幼咪咪檳榔攤」

3、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電動賭博機具。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在警訊中之自白。

2、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警備隊現場記錄。

3、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變異體」一臺(含IC板一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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