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秩字第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秩字第五八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甲警刑 字第○九一○○五八七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賭博性電動玩具「滿貫大亨麻將」壹台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臺中縣外埔鄉○○路二五六號大川釣蝦場內。 (三)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動玩具滿貫大亨麻將一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賭博性電動玩具滿貫大亨麻將一台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為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陳列、營業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