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交簡字第三九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交簡字第三九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五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五行「‧‧‧‧殆無疑義。」之後補記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稱不能安全駕駛,係參考德國、美國之標準,對於呼氣已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有法務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八八法檢字第一六六九號函可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