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秩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秩字第二五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豐警刑 字第一九○九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叁 仟元。 扣案之爆竹「排炮」玖拾伍排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臺中縣神岡鄉○○路五十一號銘泰商行。 (三)行為:關於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並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 三、扣案之物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 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