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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О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О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二六八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0九五、二二五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歌曲、電影分別係乙○○○○樂股份有限公司等(以下簡稱滾石公司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向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女子以每張新臺幣(下同)二十元之價格販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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