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五九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五九六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0一六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七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甲○○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記載被告乙○○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如下:

(一)犯罪事實:被告乙○○承前竊盜犯行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十四時許,在台中縣大肚鄉○○村○○路○段八五四巷口,以手敲破陳添發開設之檳榔攤窗戶,竊取內部販賣之保力達B十二瓶、大衛杜夫香菸六包、七星香菸二包、萬寶路香菸四包等物,得手離去後,為陳添發發現報警循線在台中縣大肚鄉○○村○○路圓環旁查獲。

(二)證據:⑴被告乙○○之自白;⑵被害人陳添發之指述、證人趙鳳英之證述;⑶照片、現場圖、贓物認領保管單。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五九六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