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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秩字第一五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秩字第一五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警刑
字第○九一○○○二五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莉」壹台沒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臺中縣大甲鎮○○路三八三號紅辣椒檳榔攤內。

(三)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莉一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莉一台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為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陳列、營業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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