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五九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五九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0一六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七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甲○○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記載被告乙○○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如下:
(一)犯罪事實:被告乙○○承前竊盜犯行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十四時許,在台中縣大肚鄉○○村○○路○段八五四巷口,以手敲破陳添發開設之檳榔攤窗戶,竊取內部販賣之保力達B十二瓶、大衛杜夫香菸六包、七星香菸二包、萬寶路香菸四包等物,得手離去後,為陳添發發現報警循線在台中縣大肚鄉○○村○○路圓環旁查獲。
(二)證據:⑴被告乙○○之自白;⑵被害人陳添發之指述、證人趙鳳英之證述;⑶照片、現場圖、贓物認領保管單。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