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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三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9 日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三一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八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法 官李平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三一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