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交簡字第一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交簡字第一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三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甲○○」之後補載「於民國九十 三年一月七日十八時四十分許起至同日二十一時十分許止,在台中縣梧棲鎮一元 海產店旁小吃部與朋友飲酒」,並將同欄第二行「民國」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