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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交簡字第一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簡賢坤

  • 被告
    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交簡字第一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三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甲○○」之後補載「於民國九十 三年一月七日十八時四十分許起至同日二十一時十分許止,在台中縣梧棲鎮一元 海產店旁小吃部與朋友飲酒」,並將同欄第二行「民國」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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