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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三0五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三0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一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簡 賢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三0五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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