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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476號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豐簡字第47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增泰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47歲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7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增泰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違反雇主對防止機械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張 國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 宜 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
、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
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二項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
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
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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