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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張國華

  • 當事人
    增泰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豐簡字第47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增泰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47歲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7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增泰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違反雇主對防止機械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蔡 宜 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二項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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