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6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3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民國」之後補載「(下同)」,及於同欄第六行「大德街口」之後補載「(上益商行前)」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洪明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