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8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8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3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6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貳小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參公克;含空包裝總重零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毛重1.15公克」之後補載「,驗餘淨重0.33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海洛因二小包(淨重1.15公克),經送鑑定後驗餘0.33公克(含空包裝總重0.41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