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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80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80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3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6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貳小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參公克;含空包裝總重零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毛重1.15公克」之後補載「,驗餘淨重0.33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海洛因二小包(淨重1.15公克),經送鑑定後驗餘0.33公克(含空包裝總重0.41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80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