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秩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黃峻隆
- 當事人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豐秩字第29號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5月 21日中縣豐警偵秩字第098003097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5月11日16時10分許。 (二)地點:台中縣潭子鄉○○村○○街66號1樓欣霖生化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前開時間、地點,藉故向張栩蘭之 前夫吳俊毅催討債務為由,以撒冥紙及拉白布條等行 為滋擾抗議,致欣霖生化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法 正常營業。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及員警洪啟洲之職務報告。 (二)在場人張栩蘭於警詢中之證詞。 (三)現場照片4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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