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秩字第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豐秩字第29號
- 移送機關
-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5月
21日中縣豐警偵秩字第098003097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5月11日16時10分許。
(二)地點:台中縣潭子鄉○○村○○街66號1樓欣霖生化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前開時間、地點,藉故向張栩蘭之前夫吳俊毅催討債務為由,以撒冥紙及拉白布條等行為滋擾抗議,致欣霖生化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法正常營業。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及員警洪啟洲之職務報告。
(二)在場人張栩蘭於警詢中之證詞。
(三)現場照片4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
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