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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51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51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具殺傷力子彈1顆,業經鑑驗試射而僅餘彈頭、彈殼,已失其原有子彈之結構及效能,不再具有殺傷力,已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512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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