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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勞簡字第1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勞簡字第16號

原告
林家維
被告
永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栓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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