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小字第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小字第13號
- 原告
- 瑞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榮政
- 被告
- 勁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