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1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150號
- 原告
- 林界賢
- 被告
- 瑋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鳳如
黃葉惠
黃涵湘
黃煒翔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大維即黃琦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