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1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182號
- 原告
- 源鴻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炎
- 送達代收人
- 游雅鈴
- 被告
- 元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適吉
- 法定代理人
- 陳崑在
- 法定代理人
- 張正武
- 送達代收人
- 劉美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以下同)100年3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八萬一千六百八十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該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