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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18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梁堯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182號

原告
源鴻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炎
送達代收人
游雅鈴
被告
元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適吉
法定代理人
陳崑在
法定代理人
張正武
送達代收人
劉美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以下同)100年3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八萬一千六百八十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該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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