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397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397號
- 上 訴 人
- 江佳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宗裕即中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7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9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