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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20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20號

原告
薩摩亞商康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煥坤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原告與被告長進豐貿易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8,2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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