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64號
- 原告
- 利盛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宥琪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億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