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38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38號
- 原 告
- 王宗裕即中山工程行
-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佳珍發支付命令(10
- 0年度司促字第247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 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810元;逾期不繳
- ,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