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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3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38號
原   告
王宗裕即中山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佳珍發支付命令(10
0年度司促字第247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81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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