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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5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504號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軍埤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9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曾軍埤、江秀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朝陽企業社營利行業登記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1 書記官 廖曉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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