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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小字第300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300號

原告
金鴻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忞
訴訟代理人
陳威榮
被告
盧淑芬

      謝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陸佰伍拾元,被告盧淑芬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六日起、被告謝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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