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小字第3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300號
- 原告
- 金鴻輪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忞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榮
- 被告
- 盧淑芬
謝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陸佰伍拾元,被告盧淑芬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六日起、被告謝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