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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小字第78號

償還存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小字第78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張伊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行間請求償還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2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小字第78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存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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