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學德黃文進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0號

異議人
張伊娟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行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100年度聲再字第329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5條第1項、第4項、第48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異議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行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100年度小上字第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因不合於再審事由,經本院於101年2月29日以100年度聲再字第329號裁定(下稱前開裁定)予以駁回,經核並無違誤(異議人另對本院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小字第78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因非專屬第二審法院合併管轄,而移由本院豐原簡易庭審理,此部分已由前開裁定在理由欄敘明)。異議人雖就前開裁定聲明異議,惟前開裁定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84條但書、第485條第1項、第4項後段、第486條第2項之裁定,異議人依法不得對之提出異議,故異議人對於前開裁定提出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