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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救字第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救字第3號

聲請人
TRAN THIN.
相對人
治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煒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即本院100年度豐勞簡字第12號),聲請人主張:其為申請來臺之印尼籍勞工,為無資力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等件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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