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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1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150號

原告
林界賢
被告
瑋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鳳如

      黃葉惠

      黃涵湘

      黃煒翔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大維即黃琦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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