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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黃渙文

  • 原告
    伍文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239號原 告 伍文婷 上列上訴人與宏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如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51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正上 訴聲明,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並應補繳上訴裁判費4,965 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或不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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